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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韩国有贸易往来的企业需要注意了,福音来袭,自2016年12月28日开始,需要提供原产地证书的产品,提交过程简化,以后货物进出口韩国将更加顺畅,具体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5号公布,为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实施,简化原产地证书提交。
一、对于申报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货物,海关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原产地证书正本。
二、对于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情形,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可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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