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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须知】减免税货物真的不能随意处置吗?

文章出处: 作者: 人气:1541 发表时间:2016/07/25

我们都知道,根据海关规定,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能擅自对减免税货物进行处置。但注意看,是不能擅自,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只要根据一定流程、手续, 您还是可以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抵押的。

那么除需得到海关的许可外,还需要办理哪些相关手续呢?就让旭洲物流告诉您吧!

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   船舶、飞机:8年

(二)   机动车辆:6年

(三)   其他货物:5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进行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其他处置时,按照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应当补办有关许可证

减免税产品转让操作流程

转让: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1、  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2、  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

3、  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移作他用:

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地区、用途、企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

 

1、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2、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3、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按照规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税款担保,税款担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总额。

减免税产品抵押流程

抵押: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货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主管海关可以批准其办理贷款抵押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不得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货代抵押。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形式的担保:

1、与货物应缴纳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2、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

3、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提交《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书面承诺当减免税申请人抵押货代无法清偿需要以抵押物抵偿时,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先补缴海关税款,或者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海关税款。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或者“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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