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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2016年已经过去一半,自7月起,一些海关新规开始正式实施,并且针对部分海关政策,添加了一些新要求,具体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5号(关于公布2016年7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以下表格: 《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其中均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具体范围与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7号(关于调整部分监管方式代码名称及适用范围的公告) 为规范海关业务管理,根据《关于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对监管方式代码“3010”(货样广告品A)和“3039”(货样广告品B)的名称和适用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监管方式代码“3010”,简称“货样广告品”,全称“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出口货样广告品。暂时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和驻华商业机构不复运出口的进口陈列样品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二、针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位)进出口以及免费提供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为“货样广告品B”(代码3039),自7月开始取消监管方式代码“3039”(货样广告品B)。 上述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8号(关于公布2016年商品归类决定(Ⅳ)的公告)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6年商品归类决定(Ⅳ)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
七月来临,旭洲物流祝愿广大客户在下半年继续辉煌,继续创贸易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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