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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洲物流专业出口各类产品24年,现结合多年物流经验为大家梳理出口药品该如何归类如下:
1相关税则
以“药品”命名的章节是第十三章。具体品目及商品范围如下:
30.01用于医疗的人体或动物制品
30.02用于医疗的血制品等
30.03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由混合产品制成的药品
30.04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的药品
30.05用于医疗的辅助用品
30.06其他
此外,还有一些与药品相关的产品散布于第十三章以外,包括第二十八章与第二十九章的原料药,品目13.02的医药浸膏等。
2如何归类这些复杂的药品
1、 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的药品
已配定剂量是指药品在内服或外用时所需的剂量已为生产厂家配定以便用户使用,例如制成片剂、胶囊、滴剂等形式,其剂量直接标注与药品上或其包装或说明书上。
已制成零售包装是指其包装形式,尤其是所附的说明(注明适应症、用法、用量)明显为不需重新包装即可直接售给用户(个人、医院等),如13ml装的眼药水等。
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的药品应归入品目30.04。
2、 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由混合产品制成的药品
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是指报验状态不符合上述第一款要求的产品,有关混合产品的规定见第三十章章注三(二):
1)胶体溶液剂悬浮液(胶太硫磺除外);
2)从植物性混合物加工所得的植物浸膏;
3)蒸发天然矿质水所得的盐及浓缩物。
例如,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的由曲安奈德、硫酸新霉素及甘油等成分混合制成的皮肤药,应归入品目30.03。
3、 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由非混合产品制成的药品
关于非混合产品的规定详见第三十章章注三(一):“1、溶于水的非混合产品;2、第二十八章及第二十九章的所有货品;以及3、品目13.02的单一植物浸膏,只经标定或溶于溶剂的。”这类产品即通常所称的原药,应根据其具体成分归入品目13.02、第二十八章或第二十九章,例如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的阿司匹林应归入税则号列2918.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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