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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调整了舱单规定,且此公告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今旭洲物流根据舱单规定的最新进展,为广大贸易客户梳理舱单新政都有哪些内容:
1舱单规定的主要内容
对进口至中国大陆的货物,经中国大陆港口国际中转的货物以及中国大陆出口的货物,自2018年6月1日起,必须按照中国海关新舱单的要求将货物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通过电子方式发送。如果必填的数据缺失,海关将不予接受。
2经中国大陆港口国际中转的货物舱单怎么申报?
按照中国海关要求,经中国大陆港口国际中转的货物应提交原始舱单,即数据项要求与进口货物相同。客户需提交完整和准确的船运指示信息。
3近洋和远洋航行的货物,发送舱单的时限要求是否相同?
对于近洋和远洋航线的货物而言,发送舱单的时限要求是一样的,即货物的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装船前24小时前通过电子方式发送给中国海关。
4如货物是2018年6月1日前装船,将于2018年6月1日后到达中国,舱单如何发送?
自2018年6月1日起,必须按照中国海关新舱单的要求将货物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通过电子方式发送。如果必填的数据项缺失,海关将不予接受。与海关此次调整前的舱单要求相比较,对进口至中国大陆的货物和经中国大陆港口国际中转的货物而言,客户将需要在船运指示中新增并提交以下数据项的信息。
发货人代码(为必填项)
发货人的电话号码(为必填项)
发货人的AEO企业编码(为选填项)
收货人名称(必填项;如果收货人为凭指令确定收货人即TO ORDER,这里必须填写TO ORDER)
收货人代码(仅在有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里无需填写信息。)
收货人的电话号码(仅在有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里无需填写信息。)
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姓名(仅在有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里无需填写信息。)
收货人的具体联络电话(仅在有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里无需填写信息。)
收货人的AEO企业编码(选填项)
通知方的代码(当收货人为TO ORDER,此项为必填)
通知方的电话号码(当收货人为TO ORDER,此项为必填)
5在船运指示(SI)中,客户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填写收、发货人的企业代码。
中国海关已经颁布了明确、具体的企业代码填写格式。接下来旭洲物流为大家举几个例子。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填写符号“+”。由于海关系统将空格自动识别为代码,所以在填写时要确保您填写的代码不包含任何空格。
当收货人为中国大陆的企业时,船运指示(SI)中的收件人代码需提供USCI(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国海关要求的填制格式为:USCI+代码。
eg:USCI+91310000X072065389
当发货人为丹麦企业时,船运指示(SI)中需填写CVR+NUMBER或者P-NUMBER。中国海关要求的填制格式分别为:CVR+NUMBER+代码;P-NUMBER+代码。
eg:CVR+NUMBER+22756214
当收、发货人是自然人、船运指示(SI)中需填写该自然人的中国身份证号或者护照号,中国海关要求的填制格式分别为:ID+身份证号码;PASSPORT+护照号码。
eg:ID+111111111111111111
如收、发货人企业所属的国家或地区未列在中国海关颁布的《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中,船运指示(SI)中需填写该企业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定企业注册代码。中国海关要求的填制格式为:9999+注册代码。
6在船运指示(SI)中,客户按照什么格式填写AEO企业编码?
当客户填写AEO企业编码时,应按照中国海关要求的填制格式,即:国别代码+AEO企业编码。国别代码参照中国海关颁布的《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
eg:CN+1234567890;NZ+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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