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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资讯】不知道这8大海关新规,风险巨大!

文章出处: 作者: 人气:1639 发表时间:2017/07/05

 

身在外贸行业,实时关注海关、船公司、港口以及码头的政策变动才能有效进行工作安排,旭洲物流作为资深国际货运代理,为广大外贸商带来近期海关的新政策、新规定,避免因为信息滞后导致风险产生。

1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

自7月1日开始,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通关一体化之后,将启用全国海关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扩大到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全部章节商品。各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不再办理相关业务。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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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中国-新西兰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

2017年7月1日起,中国与新西兰企业的互认协议正式实施,只要企业通过中新双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简称“AEO企业”)认证,即可享受货物通关便利。

这也是旭洲物流一直提倡企业进行诚信认证的原因所在,通过认证的企业不仅能享受优先放行以及低查验率的便利,在申报中也极具优势,很大程度上加快了通关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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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互联网+海关”上线

6月30日,全国海关“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正式上线运行,9大类业务、60项具体事项可网上办理。

4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

自2017年7月1起,海关总署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新增了香港澳门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并对之前标准表中所列部分税号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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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一步简化经港澳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要求

自2017年7月10日起,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简化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货物的原产地管理。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的情形,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且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一致,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如果海关未收到相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或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仍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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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梯导轨”、“电梯导轨支架”和“电梯底坑底座”等3项商品的归类行政裁定

近期,海关总署受理了奥的斯高速电梯(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电梯导轨”、“电梯导轨支架”和“电梯底坑底座”等3项商品的归类行政裁定申请并将相关商品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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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实施共聚甲醛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自2017年6月30日,对进口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甲醛(税则号列:3907.1010和3907.1090)采用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39071010.10和39071090.10。

以上政策总有一条与你相关,旭洲物流也将持续为广大外贸企业带来海关政策以及规定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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